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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9-04-29 16:24:06 来源:长沙医学院-校务公开网 点击量:1045

各院(系)、相关处(室),衡阳校区: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明确工作职责,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学校制定了《长沙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长沙医学院

2019424

 


长沙医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明确工作职责,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2016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高校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第三条 湖南省自2012年起全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湖南省所有高校(部属高校除外)均不再受理高校助学贷款。在我校就读的省内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一般为教育局内设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四条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已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经办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全国各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情况详见附件。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生源地助学贷款主要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事宜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我校2012年及其以前年份办理的尚未结清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相关院(系)应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贷款的回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组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为: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审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关系;组织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专项管理,研究审议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使用;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领导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为隶属学生与就业工作处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金融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实施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任务,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与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负责我校高校助学贷款到期贷款和年终结息的催收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是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工作;

(五)指导督促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六)做好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主要是指高校银行账户信息维护、续贷声明审核、回执录入、就学信息变更、高校助学贷款的还款计划变更和提前还款申请、毕业确认审核等系统操作。

第八条 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收本院(系)尚未结清的高校助学贷款;

(二)负责本院(系)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活动;

(三)贷款学生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留学、失踪、死亡等情况,应及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按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和还款的程序。

第十条 各院(系)要有针对性、有计划性地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与金融知识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离校教育的全过程。根据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统一部署,每年4-5月份,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主题月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专题讲座、座谈、咨询等活动。

第四章  贷前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61日前,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做好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工作。

(一)基本信息维护和收费情况录入。做好高校行政区域、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维护工作,录入并维护新学年本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与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省分行)联系,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更正信息。

(二)高校账户维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校财务处对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收费账户进行核实确认。如收费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登录业务管理系统,使用高校账户维护模块,新增或修改学校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每年4-6月份,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做好在校生的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续贷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组织有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需求的学生,每年至少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2次,并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同时各院(系)学生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工办)和各班级辅导员要组织学生在每年的620日前登录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和续贷原因等,提交续贷申请,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续贷学生填写的续贷声明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在630日前,各院(系)、各班级要督促学生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交,确保续贷声明顺利通过审核,不影响后续助学贷款手续的办理。

第十三条 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贷前有关手续的办理以金融机构和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五章  贷款政策

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我校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条件的对象为我校在读的全日制统招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五年制大专高职阶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受理机构。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受理机构为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为教育局内设机构)。其他合作金融机构经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受理机构由当地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市教委等)发布的文件或公告确定。需要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可通过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第十六条 受理时间。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理时间一般为当年的715日至当年的930日。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应不低于1000元且一般为100的整倍数。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最短不少于5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

第十九条 贴息政策。借款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申请通过后,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每年12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以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例,借款学生毕业后三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执行。

第六章  贷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回执录入。各院(系)、各班级要配好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录入工作。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成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贷款受理证明(含6位阿拉伯数字的回执检验码)。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打印受理证明并加盖公章后,由借款学生携带受理证明原件到学校报到,办理回执录入手续。校学生资助中心老师根据受理证明,核实学生性质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回执校验码和欠缴费用总额。

回执录入截止时间为申请当年1010日。原则上,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回执录入手续办理时间应在当年930日前,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情况,最晚不得超过当年1010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回执录入手续导致贷款办理失败的,视为放弃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因未开放助学贷款管理系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无法通过线上办理回执录入手续。借款学生在报到时提供办理证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加盖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根据经办金融机构和借款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回执录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费缴纳。借款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成功办理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在缴纳当学年度学费和住宿费(以下简称学住费)时,只需缴纳学住费总额减去贷款金额的差额。借款学生在缴纳学费时应主动出示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证明并向收费处工作人员说明情况。生源地助学贷款对应欠缴的学住费不得催缴,助学贷款发放到学校账户后,用于缴纳学住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核对。借款学生在收到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或办理证明时,须仔细核对身份证号、姓名、院(系)、专业、学号、学制等个人信息。如发现有误,应当场告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请求更正;或自行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系统自行修改确认,以免影响贴息政策和还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开行审批通过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回执上的缴交费用金额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到账时间一般为当年的11月中下旬,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导出各批次到账信息表提供给校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入账,统一处理。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到账时间不一,借款学生可在助学贷款到账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校财务处核对到账信息。校财务处负责核实贷款到账学生的欠费情况,将所欠费用从助学贷款中扣收,并及时打印学费收据提供给学生。

部分金融机构如黑龙江哈尔滨银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等经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上,到账后需要学生本人自行去财务缴费。

第二十六条  助学贷款名单反馈。每年10月份,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系统导出当年度办理成功的借款学生名单,分院(系)反馈至各院(系)学工办;学工办应组织各班级辅导员仔细核对借款学生信息,发现有误的应及时反馈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提醒借款学生进行信息更正(登录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修改)或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各班级辅导员应对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办理其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情况进行摸底,形成汇总名单,报送至本院(系)学工办,学工办以院(系)为单位报送至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就学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是指由于办理贷款时学生或经办机构信息录入错误,或因借款学生休学、升学(专升本、读研等)、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转学、转专业(学制长短发生变化)、出国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行为。就学信息变更将会影响借款人已签订《借款合同》的贴息截止日、还本宽限期、贷款期限等内容的变化。通常,就学信息变更将引起还款计划变更。

国开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手续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一方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涉及到还款计划变更的,应同时办理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手续的办理根据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学籍部门在办理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留降级、开除学籍等手续后,应当及时将名单和有关材料告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同时应将办理成功的证明材料(如休学证明)提供给学生,方便借款学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各院(系)要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学生借款后发生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及时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并督促借款学生或者共同借款人及时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各班级要根据核定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名单建立本级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毕业确认。国开行借款学生须在毕业当年度的525日前,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助学贷款)”,更新个人信息,点击页面左侧个人信息变更模块,逐项核对,如实更新个人最新有效联系方式、就业信息、共同借款人(联系人)信息,填写变更原因后点击提交。个人信息核对更新完毕后,点击毕业确认申请按钮,确认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贷款情况,无误后,提交毕业确认申请,完成申请。借款学生办理完毕业确认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毕业离校后,若个人信息(就业信息、通讯信息等)发生变动,请务必及时登录系统修改并更新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组织、督促学生完成毕业确认工作。各院(系)要确保每一名借款学生离校前完成毕业确认,并加强审核,提高毕业确认信息准确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在当年度620日前登录国开行助学贷款业务管理系统,逐一对借款学生的毕业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开办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为避免未及时还款导致失信违约,须在毕业之际主动与当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相应金融机构联系并按照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义务按时还款。

第三十二条 履约还款。《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借款人个人信息和借款人贷款违约信息将直接进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成为借款学生的第二身份证。借款学生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还本付息,切实履行借款人各项义务,避免逾期还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将对个人的就业、出国、消费、申请房贷、车贷、出行等造成负面影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和20195月即将上线的新版个人征信报告有关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时间终止之日期为五年,征信报告展示个人近五年的还款记录。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财务处、各院(系)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贷款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章  考核

第三十四条 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每年对各院(系)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策宣传、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诚信教育活动开展、工作成效等方面,考核的结果纳入院(系)学生工作考核体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校发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各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情况一览表(不含港澳台地区)


附件:

全国各地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办情况一览表

(不含港澳台地区)

序号

地区

主要经办金融机构

1

北京市

北京银行

2

天津市

暂未开办

3

河北省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4

山西省

国家开发银行

5

内蒙古自治区

国家开发银行

6

辽宁省

国家开发银行

7

吉林省

国家开发银行

8

黑龙江省

哈尔滨银行

9

上海市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10

江苏省

国家开发银行

11

浙江省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

12

安徽省

国家开发银行

13

福建省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4

江西省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上饶、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吉安市等地区)、国家开发银行(其他地区)

15

山东省

国家开发银行

16

河南省

国家开发银行

17

湖北省

国家开发银行

18

湖南省

国家开发银行

19

广东省

国家开发银行(部分地区暂未开办),东莞市开办银行主要为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开发银行

21

海南省

国家开发银行

22

重庆市

国家开发银行

23

四川省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24

贵州省

国家开发银行

25

云南省

国家开发银行

26

西藏自治区

暂未开办

27

陕西省

国家开发银行

28

甘肃省

国家开发银行

29

青海省

国家开发银行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国家开发银行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暂未开办

注:以上数据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整理(截至20191月),如有变动,请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最新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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