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值班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值班工作,实现值班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令畅通,信息接报及时准确,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省教育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置总值班室,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值班工作,遵循反应迅速、落实有力、安全保密、优质服务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值班工作。
第二章 学校总值班室职能
第三条 学校总值班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一)保持学校与上级机关及校内各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二)负责处理有关文电、信函、电话记录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负责处理突发事件,迅速启动应急方案,落实应急措施;
(四)指导校内各单位的值班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学校总值班室应独立设置,配备必要的通信、保密、消防等设备,保证各项设备运行正常。
第五条 学校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分日常值班、重要节假日值班和敏感时段值班,值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和值班员组成:
(一)日常值班。工作时间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带班、值班,值班室设在办公楼504办公室;非工作时间由学校办公室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轮流带班、值班。
寒暑假值班由校领导带班,并按照日常值班执行。
(二)重要节假日值班。由校领导带班,学校办公室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轮流带班、值班。
(三)敏感时段值班。由校领导带班,学校办公室组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轮流带班、值班。
(四)上级对值班人员有特殊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带班领导工作职责:
(一)及时了解当前形势,关注社会动态、舆情等重要信息,掌握学校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二)熟悉各类应急处突预案、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视情况向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
(三)检查督导值班员认真履职,审核各类值班信息,妥善处理值班员报告事宜;
(四)及时了解、掌握值班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值班检查;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值班员工作职责:
(一)掌握学校重要工作有关情况,掌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去向及联系方式;
(二)认真接听值班电话(国务院总值班室010-66015050,教育部总值班室010-66096205,省政府总值班室010-89990001,省教育厅值班电话0731-84714930、传真0731-84714891),在值班记录本上全面准确记录值班重要事项和处理情况,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字迹工整,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收到上级文件和领导批示,要及时处理;
(三)认真分析、研判从各种渠道接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信息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情况紧急时可边报告、边核实。接报突发紧急事件信息后,要迅速核实信息是否完整、表述是否准确,关键要素是否齐全,需要向省教育厅报送紧急信息的应在30分钟内向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省教育厅书面报送信息。对省教育厅交办的事项,应20分钟内电话反馈、40分钟内书面反馈,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事件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是否会发生次生灾害等。书面报告要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
(四)接受上级值班检查,主动报告当日值班情况,及时向带班领导进行汇报;
(五)按程序收发各类文件、传真、信函等,并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条目清晰、要素准确、事项齐全。
(六)认真完成值班工作检查;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交接班工作必须在值班室进行,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交班工作:值班员应在交班前整理完成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项,与下一班值班员交清当班重要事项,移交需继续办事事项;认真整理值班期间的重要情况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二)接班工作:值班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对值班室通信、保密、消防等设备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接手值班记录和待办文件,要迅速掌握值班情况,接续办理未完成事项,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三章 学校各单位值班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值班工作职责如下:
(一)保持与学校总值班室及各单位之间的通信联络;
(二)按规定向学校总值班室报送信息;
(三)接收学校总值班室文件及通知,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反馈办理情况;
(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单位是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履行值班工作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值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值班工作的负责人是值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当日带班领导和值班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单位值班室应立即采取措施了解掌握事件信息,在15分钟内向学校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向学校总值班室书面报送信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事件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是否会发生次生灾害等。书面报告要注明报告人与审核人。
第十二条 对于学校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各单位值班室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准确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安排本单位值班工作。
第四章 值班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保密意识强,熟悉值班工作业务。非正式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值班工作;非特殊情况,不得安排工作不满3个月或未经培训的新调入人员值班。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值班职责,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值班工作纪律:
(一)遵守党的纪律、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二)严禁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时,值班人员应向带班领导请假,获得批准后应与接班人员履行交接班手续。
(三)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事宜。
(四)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五)用语文明,注重礼节,举止得体,着装整洁,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十七条 学校总值班室不定期对各单位节假日及敏感时段的值班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并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层层落实值班检查制度,对单位值班工作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电话抽查,并做好记录留存。
第五章 值班保障
第十九条 加强对值班人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单独设置固定的值班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值班室名牌标识,值班室配备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电话,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及时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完好,保证信息传递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关心爱护值班员,要做好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就餐、休息等实际问题。统筹值班人员补休,不能安排补休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值班补贴纳入学校奖励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节假日,是指当年国务院办公厅对放假调休日期作出具体安排的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敏感时段,是指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维稳节点。
本规定所称带班,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岗位带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