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本科留学生奖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留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本科留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由国际医药学院组织评定。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六条 奖学金分为两种类别,湖南省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分为优秀学习奖学金、杰出表现奖学金。
第七条 奖励金额:
(一)湖南省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奖励人民币15000元(具体金额以当年文件为准);
(二)校级优秀学习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奖励人民币10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人民币5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校级杰出表现奖学金从学生干部中择优选拔,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八条 奖学金评定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德育、智育两部分组成,即:综合成绩=思想品德行为成绩(百分制)×25%+课程学习成绩(各科平均成绩)×75%。
本条例中思想品德行为成绩即为第九章中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九条 评定标准:
(一)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文明礼貌;
(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学习勤奋,本学年各门课程成绩优良或达到要求的标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加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1.奖学金评定年度至该学年奖学金评定前违反校纪校规者;
2. 不按规定按时缴清学费、保险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
3.无论何种原因(包括因事、病请假),一学年缺勤累计超过学年总学时十分之一(含)以上者;
4.学年度考试有一门(含)以上不及格者;
5.因故缓考者;
6.在实验中严重损坏仪器或实验课程考核不通过者;
7.班级辅导员或某一任课教师认为不宜参评者;
8. 非法从事宗教活动、宗教聚会者。
第十一条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取消其三年奖学金评定资格。
第十二条 在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课程学习成绩评定奖学金时,如果出现平分的情况,则按照学生汉语成绩分数的高低来对留学生奖学金来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