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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
2024-11-12 10:24:31 来源:长沙医学院-校务公开网 点击量:69

各处(室)、二级学院,衡阳校区: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校留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长沙医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医学院
                                                                                           2024年3月26日

长沙医学院来华留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来华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长沙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本科生管理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来华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来华留学生本科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医药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请假,请假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规定时限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查发现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体检健康状况、证照信息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纳入教务管理系统管理。审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生应在每学年初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本学年的学习资格。确因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批准。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证是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有效证件。学生证需在每学期开学时予以注册,学生证最终所属权归学校,必须在完成学业后归还学校。留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丢失者应及时报国际医药学院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办手续。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八条 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稳定性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留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就读;确有必要办理转专业者,应遵守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和办理流程。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事请假累计达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在规定的学年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一条 经审查批准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以1年为期,一般不得在休学期间中途复学。休学期满者,应向学校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否则,取消入学和复学资格。


第五章 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三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决定其留降级、退学、肄业、结业、毕业等学籍问题。
    第十四条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记载,及格及以上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组织一次补考(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须重修)。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学期考试成绩、平时成绩(考勤、课堂作业、小考、大作业或学术报告等)组成。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留学生公布本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七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汉语作为每学年必修课程,贯穿于教学全过程,留学生必须通过相应等级的国家汉语水平测试。
    第十八条 某门功课缺勤达1/3者,经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缴纳相应补考费用,可以参加补考一次,费用以当年度学校执行文件为准。成绩合格者,以60分计算;成绩不合格者,该门课程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手续原则上在考前办理,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按照流程签字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未按规定办理缓考并未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作缺考处理,课程成绩记“0”分,必须参加课程重修。办理了缓考的课程与补考同时进行,取得的成绩计为初修成绩。
    第二十条 留学生不得随意查询试卷,如对考核所得分数有异议要求复查成绩时,需要复查成绩的留学生自行下载《长沙医学院课程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如实填写表格内容(每份申请表只能填写一门课程),以班为单位统一交到教务处成绩与学籍管理科,概不接受个人查分。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完成临床实习后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由专业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试和汉语水平考试组成。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以证明学生身份,特殊情况可由学院开具证明信,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参加考试的留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凡有违纪作弊行为者,依据《长沙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及学校提出书面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留降级


    第二十四条 凡学年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补考仍有三门(含)以上未通过者,予以留级或降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留降级的留学生需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国际医药学院审核,校长批准,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降级超过两次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休学累计超过两学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学生经学校审查不允许复学者;
(五)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而不同意休学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等疾病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九)学年无故旷课(含实验实习、毕业实习)累计超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十)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三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十一)不按期交纳学费、学杂费、课程重修费者;
(十二)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影响学校声誉,情节严重者;
(十三)因怀孕不能坚持学习,且不同意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退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毕业时,学校根据其在校表现做出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并记入留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毕业时经重修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二)毕业考试或临床操作综合技能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三)留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违反纪律,医德败坏,发生责任事故者;
(四)考试舞弊累计两次者;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
(六)未取得汉语水平考试相应等级证书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长沙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沙医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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