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二级学院,衡阳校区:
为规范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实施,特制定《长沙医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医学院
2024年3月26日
长沙医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我校通过与国(境)外合作院校(以下简称“合作院校”)签署学生学习交流协议开展的本科生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后期新增项目形式及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参加项目的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应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长沙医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系)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际交流处负责与合作院校的联络;负责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平台的遴选、搭建与拓展;负责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政策宣贯、项目宣传,指导学生准备项目申请材料,邀请合作院校来我校对学生进行笔试面试,协助学生顺利获得合作院校录取通知;协助学生办理护照及签证(签注)等相关证件,对学生开展行前教育,完成派出工作。
第六条 学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审查内容包括学生综合表现、是否有违法违纪记录等;指导学院对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状况及日常生活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提供学生成绩单、在读证明、课程描述等相关申报资料;负责学生返校后国(境)外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以及学生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系)负责学生申请资格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身心状况、学费住宿费缴纳情况等方面;负责院内选拔推荐;负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学习生活动态跟踪管理。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申请项目的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
2.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3.申请专业应与在我校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4.历年学生素质评价中的专业素质评价分平均75分以上、基本项平均成绩列测评前60%;
5.身体状况符合出国(境)的相关规定;
6.其国内担保人同意;
7.外语水平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四级及以上英语考试;
(2)托福成绩75分及以上;雅思5.5分及以上。
第十条 学生的录取与派出
(一)国际交流处发布项目通知,学生按照通知要求报名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报名人数超过名额限制的项目,按学生成绩在专业内的排名进行选拔。
(二)学生被合作院校录取后,原则上须在出国(境)前一个月提交出国(境)申请表,自行完成审批流程,并在教务系统办理出国(境)停学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在国(境)外的要求
(一)在国(境)外期间,应遵守合作院校的规章制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二)在抵达合作院校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系)和国际交流处报告,并在一周内反馈个人在外期间的联系方式等。
(三)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与学院(系)保持联系,定期向学院(系)报告个人的学习和生活情况。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学习交流期限。
(四)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仍须遵守本校学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自行转专业。
(五)项目学生在外学习年度不具备参与我校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六)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向我校按时缴纳学费;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项目学生依照其相关规定向我校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合作院校学习返校后,在教务系统办理出国(境)停学复学手续,并到所在学院(系)和相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章 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项目学生课程与学分认定工作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学生在派出之前,学院(系)应依据合作院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及课程说明,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指导学生选课并制定修读计划。学生填写《长沙医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课程修读申请表》,经学院(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作为课程置换和认定的依据。若因客观原因修读计划有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报备。
第十五条 交流学期内课程认定原则
(一)交换生项目
1.交换生项目一般为学生赴合作院校学习,在合作院校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获得由该校提供的考核成绩报告单项目。学习结束后需按期返回我校继续其学业。
2.学生交流结束取得合作院校开具的正式成绩单后,填写《长沙医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合作院校的正式成绩单、课程大纲、课时安排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学院(系)。学院(系)根据《长沙医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课程修读申请表》和成绩转化规则办理学分认定手续,并报教务处复审。学生须在获得合作院校成绩单后一个月内申请学分认定,逾期不予办理。学生原始成绩单及《长沙医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由学院(系)记入档案材料,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3.学生所修课程内容与我校培养方案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按我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认定;我校无相应课程的可按多元化课程学分认定。合作院校的课程学分应根据课程大纲、学时安排等情况综合认定,可按照“一对多”或“多对一”原则置换我校课程学分。
(二)学位项目
1.学位项目一般为“2+2”“3+1”本科双学位项目、“3+1+1”“3.5+0.5+1”“3+3”本硕连读项目等无需返回学校继续学业的项目。
2.派出之前取得的学分须达到派出当年学期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要求。
3.学位项目的课程兑换以学期或学年为基本核算单位,对在合作院校完成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整体置换。
4.中途退出本科学位项目的,其课程认定按照交换生项目课程认定原则处理。
5.参加学位项目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如能按期毕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系)提交毕业申请,同时提交合作院校的成绩单或学位证,学院(系)对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后按程序报学校审批,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如不能按期完成合作院校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否则按结业处理。 (三)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
1.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一般为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学习的项目。
2.参加寒暑假短期交流项目并获得学分的,可申请认定学分,并参考交换生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要求
(一)出国(境)交流学生需按我校相关要求完成毕业设计(论文)。“2+2”“3+1”本科双学位项目、“3+1+1”“3.5+0.5+1”“3+3”本硕连读项目等不返回我校继续学业的项目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学院须向学生明确毕业设计(论文)任务要求,由学生根据国(境)外课程计划,提交毕业设计安排情况,说明其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来源及指导教师情况。学院(系)在学生出国(境)前认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方式,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申请在国(境)外完成合作院校的毕业设计(论文)或实践类设计环节的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除合作院校的指导教师外,学院须为出国(境)学生配备一名校内指导教师作为第一指导教师,进行双导师联合指导;
2.学生出国(境)期间,须按照我校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安排及要求,提交开题报告、外文翻译、中期检查、指导记录、设计(论文)等材料,并参加我校组织的答辩。如无法按期回校参加答辩,学院可安排线上进行;
3.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须参加校级和省级毕业论文抽检;
4.出国(境)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材料应按照我校毕业设计(论文)归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成绩转换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成绩原则上转换成百分制记载,当合作院校成绩评定标准与我校相同时,可直接转换成绩;当合作院校可出具明确的百分制折算规定时,则由学院(系)教务负责人审核后认定,如折算规定仅提供区间,则取区间中间值录入。当合作院校对成绩转换标准无特别规定时,可参考如下标准进行:
(一)如学生成绩为得分制,则按百分比换算,例如总分为30分,得分为27分的,最终换算为27/(30/100)=90。
(二)如学生成绩为5分制,则按如下表格换算:
(三)如学生成绩为等级制,则按如下表格换算:
采用五级制评定的课程成绩,优秀(A)以95分计算,良好(B)以85分计算,中等(C)以75分计算,及格(D)以65分计算,不及格(F)以55分计算。
(四)如学生成绩为字母制,则按如下表格换算:
(五)未涵盖的其他情况,由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商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教务处、学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