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沙医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成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把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大力倡导“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与时俱进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对我院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之前在院期间的管理,是对我院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具备资格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于每个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须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各门课程,均需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或按四级制记分(85~100分记优秀,70~84分记良好, 60~69分记及格,60分以下记不及格)。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同时参考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应占70%-80%;平时成绩(包括完成实验、实习、作业、提问、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一般占20%-30%。
有实验的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理论考试,直接重修。
凡因病等其他原因以致平时成绩记载不全,由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评分;亦可按期末考试实得分计算。
第十四条 全学程英语成绩分学期计算,每学期不及格均需进行补考。
第十五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的评定,按《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进行考核。
因患有某些疾病(有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经体育教研部主任审查同意,可适当降低要求,采用其他可行的体育方式代替正常体育课,亦要取得成绩;个别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经体育教研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修。
第十六条 毕业实习成绩考核及评分办法,按各专业有关毕业实习具体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十八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急、重病、住院或直系亲属病故等不能参加考试、考查时,应事前持有关证明到考试中心申请缓考。缓考未获批准而缺考者,作旷考论处,必须重修。凡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2周内持缓考审批单随补考学生一起考试,考试成绩按实得分计。(缓考考试不及格者直接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后2周内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正常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需重修后再补考。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核为首次考核,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成绩记“缺考”,不予正常补考,按重修处理。
第二十条 无故不按时参加补考者,不另给补考机会。学生不得私自要求老师出题补考,凡私自补考的成绩一律无效。
补考成绩按实得分数登记在考试中心下发的“成绩登记表”上,并注明“补考”字样;在学生毕业计算成绩时,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有作弊行为者、协同作弊者或提供作弊条件者,监考教师应当场宣布考卷作废(并填写“学生违纪、舞弊登记表”,经监考老师签名后交教务处),该门课程成绩以“无效成绩”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见第六章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弹性学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严格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要求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运动会、集体劳动和其他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半天按旷课3学时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与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共同负责。班长要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每周向辅导员老师汇报一次。辅导员老师汇总后交院系,各院系每月向学生处填报一次学生考勤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请假时,应持本校附属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实习所在医院的证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公请假(如外出开会、比赛),须持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时,必须出具有效证明,事先办理手续。事假2天以内(不含2天),由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查。2天以上(含2天)经学生所在院系学工办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批准;并由院系学工办报教务处备查。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假,必须填写统一制定的“学生请假单”(到院系学工办领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领取“同意请假通知单”交班长,由班长报告各上课老师,并作为考勤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续假或请假、续假未获批准而缺课,均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条 学生旷课,体育课达12学时,其他每门课程累计达总学时1/3以上(含1/3)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不准正常补考。
学生上课或实习(见习)累计迟到3次,以旷课1学时计。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10学时者,由辅导员老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达11~20学时者,由院系学工办给予全班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21学时以上者由学校按第六章一百二十条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请假,按实习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升级、留(降)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二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有不及格科目但尚未达到留(降)级要求门数的准予升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及以上累计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学生留、降级,在每学期考试、考查和补考后1周内办理(上学期为降级,下学期为留级)。
第三十四条 学生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考试或考查)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非英语专业学生大学英语课程多学期不及格的,在留、降级处理时按1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实习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者,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实习的主要实习科目(如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科和自选的实习科等)中有不及格者,各按1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但无故不参加体育课,每学期旷课累计12学时者,不得参加考试,列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五条 留级或降级的学生,凡已学过的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达到80分以上,可以申请免考,但体育课必须重修重考。
留级或降级的学生必须按在读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六条 凡学生要求免考某一门课程,必须通过考试、理论和实践部分均达到良好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考,并将考试成绩记入记分册。学生可申请免考课程但必须重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超过2次,累计不得超过3次。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九条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四十条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2.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3.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
4.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5.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如有相同,且课程要求与学时相近,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可申请免考。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予退学:
1.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6门(含6门)课程不及格者;
2.留、降级累计达到4次以上(含4次)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三年者;
4.病休2年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但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7.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
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应予退学;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准予退学。
凡因上述原因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户籍原地或回家长、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能自理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超过1年者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四款办理。
第四十七条 试读: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累计不及格课程未超过8门时,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任何处分,可申请试读一次。
1.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2.试读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试读班级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3.试读期满累计不及格课程仍有4门以上(含4门)时,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4.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退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学、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十条 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和院系学工办主任审查后,由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批。相关手续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我校将学生本人的政治、健康和专业成绩的材料,由教务处审批、盖章,寄给拟转入的学校;由转入的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我校,共同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二条 学生跨省转学,须经我校推荐,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不符合专业招生要求的;
5.应予退学的;
6.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者;
7.无正当理由的;
8.所转专业有主要课程已经开设,不能同年级转专业或转学。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批。
第五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3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缺课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含1/3)者;
3.在规定的学年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五十七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所缴学费不退,学费保留至复学时抵缴学费。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继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包括一年一期新生,入学超过三个月而未取得学期考试成绩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五十九条 休学学生一般不得在休学期间中途复学。休学期满者,应于期满前一学期末向学校申请复学或继续休学。
申请时,须提交以下证件(外地学生可用特快专递寄交教务处):
1.休学证明书;
2.因病休学者,须持本校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疾病证明;
3.休学期间个人表现证明(原单位或个人所在街道、乡政府证明)。
4.申请复学的学生凭有关证明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七节 学制、学习年限和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条 本科专业学制4年或5年(按各专业审批情况执行),专科专业学制3年。
本、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3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课程成绩考核、毕业考试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或重新撰写毕业论文并进行答辩及格可持结业证到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2.实习不及格,须在结业后按实习大纲重修,由实习单位开具实习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可持结业证到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3.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4.结业后1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不允许参加补考,亦不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长沙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由学校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第七十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延期毕业、辅修、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专科(高职)升本科、本科转专科(高职)等各种学籍变更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他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和院系学工办主任初审,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批;对学生的退学处理上报主管院长审定后,报院务会审批。
第七十一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校各系、院系,也可直接向学校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审批部门为学校教务处;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务委员会审批,结果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院系学工办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一节 学生团体
第七十二条 学生团体是在校学生自愿组织的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群众性团体。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生团体。
第七十三条 学生团体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和指导。成立学生团体,必须提出该组织宗旨、章程、组织机构、活动内容、活动形式,并提出必要的书面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1.成立系、年级内学生团体,需由本系或院系学工办领导批准,
报团委、学生处备案;
2.成立跨系、年级学生团体,需由院团委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
案;
3.成立跨院、跨地区学生团体,需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当
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学院不允许学生成立同乡会等一类的团体;
5.学院禁止各种非法组织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院鼓励、提倡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科技、文化、艺术、生活、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生团体应在校内聘请指导老师。所聘请的指导老师需明确本学生团体的宗旨并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指导其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十六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院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所有活动在内容上、形式上要积极健康,要充分展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要充分体现出校园文化的构建。学生团体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学生团体的负责人对本学生团体的活动全面负责。
第七十七条 学生团体邀请院内外人员参加活动时,须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被邀请人所在单位。院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到学生团体中进行社会、政治、学术等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生社团和个人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刊物。禁止学生出版非法刊物。
第七十九条 学生团体开展活动不得向其成员滥收费。院团委应加强对学生团体经费、设施的管理与使用,在开展团学活动前必须对经费进行预算,然后报指导老师审核,最后报院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八十条 学生团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被要求登记而不登记的学生团体或其下属机构,学院有权予以取缔。
第八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接受学院主管部门的指导。学院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对社团工作的管理、考核与评估,并对存在问题的学生团体或其下属机构进行整顿。
第二节 团学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院所有学生团体在院团委的管理与指导下开展各项团学活动(科技、文化、艺术、生活、体育等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生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擅自邀请院外文艺团体到院演出。学院不得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第八十四条 学院鼓励、提倡和支持学生团体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学生开展课外文体活动要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十五条 学生团体开展团学活动必须在活动开始之前的三到五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形式、参加人数以及经费预算等等),报团委领导和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待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过程中要紧扣主题并按照计划井然有序地进行,活动结束后要写出详细的工作总结并报院团委审核后连同照片上传至学校网站并由院团委存档。
第八十六条 学生举办年级以上大型舞会,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主管负责维护和卫生管理,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十七条 学生举办自助性舞会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收支情况受批准部门监督。自助性舞会是指收入用于补偿举办过程中的支出,不得向院外人员售票。学院禁止举办以获利为目的的营业性舞会。学院禁止学生在非节假日或非指定区举办舞会。
第八十八条 与院外学生团体联合开展团学活动,要提前一个礼拜写出书面申请,经团委领导和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其所属学校后方可开展(其他注意事项同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团学活动的开展要引导学生养成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美丑的能力,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增强同学之间的感情和凝聚力。严禁借开展团学活动之名传播、复制、观看和贩卖反动、淫秽书刊与音像制品。学院禁止低级、庸俗的团学活动。
第九十条 学院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学生举办跨院体育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并征得参赛单位同意。主办者负责维护赛场秩序。
第三节 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十一条 学院鼓励、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院团委和学生处管理、协调和指导。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工作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九十二条 学院成立勤工助学中心,隶属于团委和学生处,直接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
第九十三条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服务;有利于培养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学生依照学院和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可有组织地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经营性科技开发服务活动。
第九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维持在校学习和生活有较大难度;
2.学习认真、刻苦,每学期各科考试成绩必须在及格以上;
3.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个人道德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5.能够合理的处理专业学习与勤工助学活动之间的关系,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认真的履行协议。
第九十五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到勤工助学中心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2.申请表需由辅导员核实情况并签字;
3.报院团委和学生处审批;
4.在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注册,并签定勤工助学协议书,由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地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十六条 学生应树立劳动观念。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节 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十七条 学院鼓励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支持学生参加民主管理。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以及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向学院逐级反映,再由学院相关部门视情况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十八条 学生对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须通过合理的方式、正常渠道,积极向学院或有关部门反映,学院应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作出妥当处理。学生不得借故罢课、罢考、罢餐和损坏公共财物。
第九十九条 学生团体或个人未经学院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院外人员在学院进行演说、报告、举办讲座和“沙龙”等活动。
第一○○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进行。学院有权进行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一○一条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进行各种非法宣传活动。
第一○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章 校园秩序
第一○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和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和维护和谐、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一○四条 出入学院大门应遵守学院门卫制度,主动佩戴校徽并出示本院学生证、听课证、或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出学校的证章、证件。
第一○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一○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一○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实行封闭式管理,每天晚上11:00准时锁门、熄灯,早上06:00开门。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学生公寓不得留宿外人。不准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租房居住,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家长签字,报辅导员、院系学工办同意,经学生处审核,学生本人、学生家长签署院外住宿协议书、院外住宿登记备案表,报院领导同意。
第一○八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物品属公共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一○九条 尊敬师长,尊重教职工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一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身体锻炼、社会服务、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一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进行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
(一)学院设立学生个人综合奖:
1.三好学生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毕业生
4.优秀团员
5.优秀团干部
6.优秀学生干部
(二)学院设立学生个人单项奖:
1.学习成绩优秀奖
2.社会实践奖
3.体育特长奖
4.文艺特长奖
5.精神文明奖
6.优秀科研成果奖
(三)学院设立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
2. 先进团总支、团支部
3. 优秀文明卫生寝室
(四)学院设立如下精神、物质奖励:
1.口头表扬、通报表扬
2.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
3.颁发长沙医学院助学奖学金
4.颁发湖南省政府优秀特困生奖学金
第一一二条 学生所获得的各项奖励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一一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犯有错误的学生,学院可视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一一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一一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学院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学习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旷实习1天,按8学时计)者。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一一六条 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记过处分以9个月为期;严重警告以6个月为期;警告以3个月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及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察看、处分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申请按期解除;立功者可申请提前解除;表现较差者,可延长6个月—1年察看、处分期限(只限1次)或开除学籍;留察期间再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一七条 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集会、游行活动;在网上散布谣言或发表对党和国家具有攻击性的言论;擅自将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宿舍;组织或带头参加罢课、罢餐、罢考或向室外砸酒瓶、摔东西;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带头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在院内组织、参与邪教活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一八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被公安机关及其他机关处以罚款者,如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一九条 扰乱教学、科研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厅、体育场馆、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参加赌博、吸毒、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二○条 偷窃、抢夺、诈骗公私财物者,除退赔全部财物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未遂或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200元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送交公安机关。
5.为偷盗、抢夺、诈骗提供信息或工具,提供伪证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活动者,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国家和学院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虽未参与作案,但知情不报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伪造、涂改、转借证件、证章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8.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一二一条 故意破坏、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加倍罚款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达2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500元给予记过处分,达1000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加重处罚,直至开除学籍。
第一二二条 挑动、策划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动打架者,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动手打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目击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打架的挑动者、策划者、参与者如犯此款则加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尚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因打架造成他人伤害者,负担被伤害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营养费。
第一二三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进行其他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乃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二四条 品行不端,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妇女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留宿异性、非法同居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非法同居,不制止、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在外租房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从事色情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有卖淫嫖娼等情形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未经许可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产生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在院内涂写勾画污秽语言、画像,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音、录像、磁盘、光盘、图片或在网络上发布、传播、下载反动、淫秽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没收所有淫秽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二五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源、私烧各种大容量电器,除按有关部门规定收缴器具及罚款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反防火规定,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对烧毁的公私财物一律予以照价赔偿。
3.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就寝时间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或拍打球类、敲击乐器,从而影响他人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禁止将宠物带入校园,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违者除没收宠物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禁止酗酒,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凡酒后发生的违纪行为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6.禁止在寝室内起哄或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以上行为发生时,虽未参与,但身处该寝室的学生负有制止和举报责任,不得包庇、隐瞒,否则视情节给予同样处分。
7.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8.凡是夜不归宿的学生,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夜晚在校外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上课、开会严禁使用手机,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二六条 对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旷课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旷毕业实习1天,按8学时计)的学生处分如下:
1.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院、年级规定的集体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第一二七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该科考试成绩无效,视其情节及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考试开始后发现课桌、座位周围或试卷中有与考试相关物品、资料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在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未加拒绝或未向监考教师声明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离开考场后给正在考试的同学传递考试答案的;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为替考双方牵线搭桥的;
第一二八条 在教学见习、实习过程中,在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或节假日及日常生活中,不遵守学院纪律或不按学院要求自行活动者,所造成的后果自负,其违纪行为,对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一二九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一三○条 见习、实习期间违犯纪律者,可按实习手册和所在医疗单位有关规定处理,也可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1.实习学生在检查异性病人时,必须有第三者在场,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勒索病人财物或私开药物从中牟利者,除追回非法所得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三一条 因学业问题或其他问题降级、留级的学生,不按学院规定办理其手续,不按时报到或纠缠闹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三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1.违纪情节轻微,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3.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第一三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分:
1.违纪后隐瞒错误、伪造事实者。
2.反供、串供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5.屡教不改者。
6.同时违犯本条例规定两款以上(含两款)者。
第一三四条 受过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该学期的评优或获得该学年奖学金。
第一三五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按处分审批权限,由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批,报学院备案;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院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在本年级的,由该年级组织调查报学生处;发生在年级之间或牵涉到教学、后勤管理、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由学生处与有关部门联合调查。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按处分审批权限作出处理。
3.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处直接调查处理。
4.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一三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一三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离院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院者,学院可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其限期离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三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后,关于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三九条 在执行本条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研究解决办法,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涉及重大事项,须报请院务委员会研究后执行。
第一四○条 本院成人高等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四一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相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第一四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开始全面施行。院内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