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关于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激发受处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成才欲望,实现人人成才的教育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撤销处分的范围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文之日起到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时间应满一年;
2、受处分后,学生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3、受处分后一年中无任何违纪现象;对辅导员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4、在受处分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为院(系)及学校作出了积极的、较大的贡献。
5、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1)在下达处分一年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比处分年度上升20%以上的,可申请撤销处分;
(2)个人在专业技能、科技竞赛、文体比赛、主题征文等竞赛中获校级二等奖以上、地市级三等奖、省级优胜奖以上或由学校选拔参加国家级比赛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3)受处分期间,在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或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论文集为准;论文需以长沙医学院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处分达到时间期限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4)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达到研究生录取分数线,以调档函或成绩单为准)、公务员、士官、村官者,撤销原有处分;
(5)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撤销原有处分;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事业,助人为乐,经院(系)、各处(室)或市级单位部门认可者,由相应部门出具翔实的佐证材料,呈报专门评议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撤销其原有处分;
(7)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一年内未再犯同类错误,且其他方面表现良好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三、处分不予撤销的情形
1、因思想道德品质差、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理者;
2、凡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已撤销后再次所受处分);
3、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应撤销处分者。
四、申请撤销处分的时间
每年4月份。4月1日至10日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五、受理学生申请的部门
各院(系)整理、汇总学生申请材料,涉及考试违纪的向教务处提交,其他违纪的向学生工作处提交。
六、申请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受违纪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撤销处分时间内主动向所在院(系)提交《长沙医学院撤销处分申请书》及符合申请撤销处分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辅导员应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如实进行评价。
(二)各院(系)收到学生申请书之后,5个工作日内,全方面严格考核其资格,认为符合撤消处分条件的,签署意见,连同学生的书面申请一并递交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
(三)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提交的材料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1、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其评议时间地点;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3、对于申请未描述清楚要求和理由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
(四)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组织召开有校领导、学生所在院(系)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经过与会人员的集体讨论,并由四分之三以上成员通过并签字。最后,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整理评议会议的最终结论。
(五)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汇总所有材料后提交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长沙医学院撤销处分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七、学生档案材料处理
凡经学校审核批准撤销处分者,原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归档保存;凡经学校审核未能撤销处分者,将最终处理意见和原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