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院(系、部),附属第一医院,衡阳校区:
为维护我校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长沙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学术道德规范 管理条例 通知
长沙医学院办公室印 2013年11月14日
长沙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障学术自由,防止学术腐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若干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所有在编的教职工在开展学术活动中(申报课题、科学研究、以长沙医学院署名单位发表研究成果等)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研究应坚持追求真理,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原则,勇于学术创新,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坚持实事求是,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沽名钓誉、急功近利等不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不断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五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探求真知,忠于真理,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六条 正确对待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将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结合起来,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七条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等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八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牢固树立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捏造或篡改。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第九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严重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伪造注释。
(二)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在填报有关个人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统计资料或引用的资料。
(五)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长沙医学院职务成果或擅自变更职务成果权属关系。
(六)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或单位)礼物或请托,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十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严重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二)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统计资料或引用的资料。
(三) 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 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撰写学位论文。
(五) 未经指导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对于我校教职工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单位和科研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校提出通报批评。
(二) 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要在人事任用上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取消当年年终绩效考核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三)对不能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的负责人,由科研处视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警告或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影响学校声誉和其他人员对该类项目继续申报的,取消其3年申报该类项目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我校学生违反上述规范的处罚: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学生工作处、科研处、教务处或所在院系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者,由学生处、教务处及所在院系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违规者,对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已毕业离校的,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通报所在单位,直至撤销所获毕业证书和学位。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主持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负责有关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裁定,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具体事务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单位科研处负责开展。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科研处在接到举报后,尽快会同被举报人及院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有必要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院学术委员会于30日内,在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调查结论后,向院董事会院务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院董事会、院务会对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如果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根据本规范“罚则”的规定,做出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责成科研处公布仲裁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如给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则责成举报人向被举报人公开道歉,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系恶意举报给被举报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科研处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六)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单位负责人或院学术委员会成员,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认定。院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近关系的,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在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所有人员不得泄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长沙医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