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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2014-10-23 16:00:42 来源:长沙医学院-校务公开网 点击量:2543

 

长医教〔2007〕34号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教学管理体制

1.实验教学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2.实验教学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负责对全院实验教学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系部负责协调所属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教师与实验人员及实验教学计划的安排与落实,对承担的实验教学进行检查、考核。

3.各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二、实验教学管理要求

1.每门实验课都要有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指导书,单独开课的实验课程有实验教材。

2.实验教学的进程与相应的理论课相衔接。

3.对实验项目、学时较多或实验项目连接性较强的课程,可单独开设实验课并纳入教学计划。需单独开设实验课,由教研室提出开设申请和开课计划,经系部审查,报教务处批准。

4.校内暂时开不出的教学计划中必开的教学实验项目,需要去校外单位做实验时,由有关实验室自行联系并报教务处实践科审批,所需费用由学校开支。

5.理论课教师应将本学期开设的实验项目、名称和时间于开学前一周内提交给系部并转交实验室安排。实验室根据实验班级安排好本学期实验课课表,并按要求填写《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于第二周上报系部后统一交教务处。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应在开课前一周将《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表》报系部后统一交教务处。

6.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好实验课教案。实验前,教师和实验室人员应检查实验教学仪器的完好性。对首开实验项目应做好预备试验,对实验数据结果,及时进行分析,并在实验开课前进行核查。

7.在第一次实验课前,指导教师要认真对学生宣讲《长沙医学院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实验纪律和安全教育。

8.实验开始时,指导教师要交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操作安全等实验要求。

9.实验进行中,指导教师要巡回指导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试验方法上给予指导,不为学生代做试验。学生要自己动手,不能袖手旁观。

10.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实验记录,仪器设备和试验器材,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指导教师要按要求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教务处凭此作为检查、考核实验教学和核算工作量的依据。

11.学生必须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指导教师要批改全部实验报告并记录成绩。凡发现无故不写实验报告或抄袭他人实验报告者,该次实验以不及格论处。单独开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不及格时,按《长沙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12.实验课要进行考勤,实行学生签到制度。无故缺做实验者以旷课论处,本次实验计零分。因特殊原因缺做实验的学生可申请补做一次,具体时间由实验带教老师确定。

13.提倡和鼓励教师大胆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使实验教学从演示性、验证性教学逐步向设计性、综合性、自选性、开放性过度。

三、实验课考核成绩

实验课必须进行考核。实验课的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分制。

1.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程被列为本学期考试科目,实验课成绩单独计分,其成绩评分为: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期末考试可分理论和实验操作两部分。学生可任选单项或两项共同考核。其中理论考核采用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也可结合进行。但无论哪种形式,实验技能方面的考核内容占总成绩70%。

2.实验附属于理论的科目,实验课成绩按该实验课时与理论课时比例计分,但最低不少于20%,期末不考试,实验部分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为准。实验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相应理论课程的考核。

3.每学期缺做三分之一实验项目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的理论课或实验课的期末考试。

四、实验室管理

1.凡理论课程中有实验内容的教师,必须参加该实验的指导工作。理论课教师负责指导实验预习、检查预习情况、课后引导讨论。

2.实验教师负责实验前期准备、实验讲课、后期整理、批改实验报告、提交实验成绩。理论课教师和实验教师共同承担实验指导和实验现场管理工作,共同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3.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教学技术档案,并如实填写《实验项目卡》,做好实验教学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保存工作。

4.实验室要严格遵守《长沙医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

5.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及时维修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开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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