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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2014-10-23 16:01:27 来源:长沙医学院-校务公开网 点击量:14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中的实验技术成果,凝聚着实验室工作者的智慧经验和辛勤劳动。为重视实验技术的创新,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价值,鼓励实验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院)长负责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工作;落实校、系两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评定的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范围;筹集奖励基金;制定评定奖励细则;组织专家和召集校务会议通过等项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实验技术成果包括: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2、仪器设备(包括附件、另备件)的自制、改造、维修; 3、计算机及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软件开发;4、优秀的技术管理成果(论文、报告、技术资料等)。

第二章 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

第四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可按照本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实验技术成果的范围申报实验技术成果。

第五条 实验技术成果的确认,一般需经实验室审核,系(所)组织技术鉴定,校(院)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定,校务会议通过等程序。

第六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是指已经通过技术鉴定,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实验技术成果。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分为校(院)级、省部级、国家级。分别由校(院)、各省教委(高教局)、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和国家教委负责组织评定。

第七条 校(院)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首先由实验室填写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申报表,向所在系(所)提出申请,经系(所)评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确定能否向学校推荐。由系(所)向校(院)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由系(所)评定小组填写鉴定意见,报送校(院)实验室管理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各系(所)推荐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逐项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确定校(院)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等级顺序,并向校务会议提出奖励项目数,奖励等级,由校(院)务会议批准。

第八条 省部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工作,在校(院)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省教委(高教局)组织评定。

第九条 国家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评定工作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省教委(高教局)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家教委组织评定。

第三章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以校(院)奖励为主,与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同步进行。国家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在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省教委(高教局)分别进行省部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励的基础上不定期进行。

第十一条 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可对获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品),奖金数额参照优秀教学成果奖而定。

第十二条 校(院)级实验技术成果奖励的设置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掌握。奖金可从实验室开展社会服务项目创收经费中提成,或从其他经费渠道中筹集。

第十三条 各类高等学校要特别重视对引进仪器设备、计算机的维修、操作运行、技术管理与开发等优秀实验技术成果的奖励。使用CHP和TSI公司产品的维护管理、改造开发的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可以直接申报'周培源奖用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院)的性质和专业类别,制订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在全国各类高等学校中试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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