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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2015-11-26 10:46:07 来源:长沙医学院-校务公开网 点击量:2794

长沙医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一、宗教事务管理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外事侨务办及宗教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的指示,为了创建一个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我校留学生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1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20001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

()第七条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 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

()第十七条 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下列传教活动:

1. 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

2. 在中国公民中发展宗教教徒;

3. 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4. 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进行宗教聚会活动;

5. 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被邀请主持宗教活动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除外;

6. 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

7. 散发宗教宣传品;

8. 其他形式的传教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92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

第二条 我校禁止留学生在校园内开展以下任何与宗教相关的活动:

()禁止留学生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聚会;

()禁止留学生在学生公寓内、宿舍走廊以及校内其它地方进行集体祷告;

()禁止留学生要求学校任何部门支持其参加宗教活动;

()禁止留学生扰乱教学计划;

第三条 对于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及参与者,学校决不姑息;视违法情节轻重,依据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证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留学生证卡为校内学生身份证明,用于报到注册、查阅成绩、考试证件等。

    第二条  留学生证卡限本人使用,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国际教育学院挂失并缴纳费用补办新卡。留学生离校时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收回。

    第三条  学籍变动的留学生需重新制卡,原卡交回国际教育学院。

    第四条  留学生证卡制作与发放由学校教务处负责,一般在新生入学后2周内完成。

三、学生阅览室规则

    第一条  进入图书馆主动出示本人学生证,或借书证。

    第二条  爱护阅览室的书籍。所借阅的书刊,阅后请放回原处,严禁私自撕毁、涂改、刻画、污染书籍。丢失、损坏书籍要按规定赔偿。

    第三条  保持室内清洁、肃静,不得在室内大声谈笑,禁止随地吐痰,扔废纸,不准在室内吃零食,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四条  爱护桌椅,不得在桌椅上刻画乱写。不得损坏照明设施。

    第五条  不得占座。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图书馆各项制度。

四、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留学生入学时须如实填写家庭信息,便于学校在紧急情况下与其家长取得联系。

第二条  为了让留学生更快地熟悉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环境,并让学生更加明确学习目标,留学生需参加新生入学教育大会,学习《新生知情书》和《留学生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  辅导员老师每两周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位留学生都必须参加。

第四条  为掌握留学生的动态信息,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寒暑假期及节假日间留学生须向班主任汇报自己的去向。

五、学生购买保险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完善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优化留学环境,教育部国际司于2007年制定并下发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教外司来[20071078号),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校学习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的外国留学生,学习期间必须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

第三条  购买学校指定的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的留学生应在缴纳学费的同时缴纳相应学期的保险费用。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明确保险费用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如无明确规定,保险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鉴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已作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受理保险公司,为了保证我校的留学生享受的保险保障标准一致,我校选择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为我校指定外国留学生团体综合保险险种。

第六条  凡涉及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的具体事宜,根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具体条款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99月起开始执行。

第八条  学校授权国际教育学院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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