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的品学兼优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在校学习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表现良好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根据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要求由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各院(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
(二)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各院(系)学工办老师、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含电子档案库),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贫困生名单由教务处、财务处、校纪委认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务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 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情况,将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设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人员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特殊原因困难”。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10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第七条 下列几种情况作为认定贫困生的主要依据:
1.父亲或母亲病故或是孤儿;
2.烈士及优抚家庭子女、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
3.父母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家庭成员患有重病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5.城镇零就业家庭;
6.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且家住农村;
7.家中老人、兄弟姐妹多或同时有多人上学,家庭负担重;
8.每月生活费来源低于生源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经当地民政部门证明为低保对象的子女;
9.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注:有第七条中1~5项情况之一者,可作为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学生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各院(系)评审、学校审核认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一)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初(九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院(系)还应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每学年初对在校贫困生进行重新认定,并把重新认定的材料报学校审核。
(三)对申请资助的学生,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学生在校表现情况进行讨论并初步认定,必要时可采取信函、家访等方式进行调查。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对各班初步认定的贫困家庭学生进行摸底排队、核实和认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特殊原因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和各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条 各院(系)在对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相关省份已建立的高中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自2011年3月10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长沙医学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