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激发受处分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成才欲望,实现人人成才的教育目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撤销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规定。
一、申请撤销处分的范围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二、申请撤销处分的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发文之日起到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时间应满一年;
2.学生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的表现;
3.受处分后一年中无任何违纪现象;对学校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4.在受处分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为院(系)及学校作出了积极的、较大的贡献;
5.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每学期需要向所在院(系)提交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思想汇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需要每两个月提交一份不少于1000字的思想汇报,作为申请撤销处分的支撑材料;
6.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1)个人在专业技能、科技竞赛、文体比赛、主题征文等竞赛中获校级二等奖两次以上、一等奖一次以上、地(市)级比赛三等奖、省级优胜奖及以上或由学校选拔参加国家级比赛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2)受处分期间,在公开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至少发表一篇论文(论文发表以录用通知或已正式出版发行的刊物、论文集为准;论文需以长沙医学院署名单位且为第一作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达到研究生录取分数线,以调档函或成绩单为准)、公务员、士官、村官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4)响应国家号召,适应新时期国防需要积极应征入伍、参加农村基层的“三支一扶”及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可申请撤销处分;
(5)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社会影响比较好,得到市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表彰或者被媒体报道,由相应部门出具佐证材料,可申请撤销其处分;
(6)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一年内未再犯同类错误,且其他方面表现良好者,由院(系)出具该生本年度表现证明,可申请撤销处分。
三、处分不予撤销的情形
1.因思想道德品质差、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理,给学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者;
2.凡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撤销后再次受到处分);
3.考察期内未按要求向本院(系)提交思想汇报材料者;
4.申请撤销处分提供虚假材料者;
5.因其他原因学校认定不应撤销处分者。
四、申请撤销处分的时间
每年组织两次撤销处分会议,分别为每年4月和11月。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需在每年4月1日至10日或11月1日至10日期间前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
五、申请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受纪律处分的学生达到考察期限,应主动向所在院(系)提交《长沙医学院撤销处分申请书》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辅导员应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如实进行评价,并将本班申请撤销处分学生的材料汇总,报本院(系)学工办。
(二)各院(系)学工办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审核其资格,并写《长沙医学院 学院(系)违纪学生情况汇总表》,经院(系)主任和学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院(系)公章后,在每年4月20日或11月20日之前将涉及考试违纪的提交至教务处,其他违纪的提交至学生与就业工作处。
(三)学生与就业工作处或教务处在七个工作日内对各院(系)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1.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请理由不充分或佐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
(四)学生申请复核审核通过后,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和教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主管校领导、纪委负责人、学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所在院(系)学工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参与的学生处分撤销专题会议。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并表决,如与会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则同意撤销纪律处分,如未得到四分之三与会成员同意,则不同意撤销纪律处分。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统计表决结果,全体与会成员在表决结果上签字确认。
(五)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在学生处分撤销专题会议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公布同意撤销纪律处分学生名单,对不同意撤销纪律处分的学生,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和教育处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并告知不予撤销处分的原因和依据。
六、学生档案材料处理
凡批准撤销处分者,原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生个人档案,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或教务处归档保存。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长沙医学院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