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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2016-10-31 16:07:33 来源:长沙医学院-校务公开网 点击量:505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类别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我校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年。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我校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5000元/生·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

   1)用于资助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具体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

   2)用于资助五年制大专在校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生·年(具体分为: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元/生·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生·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000元/生·年)。

第五条  学校奖助学金:

   1)长沙医学院助学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标准以当年学校文件为准。

   2)学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种评比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争得荣誉的学生。

   3)企业奖学金。由企业在学设立,奖励名额和奖励额度按照校企双方协议书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目的是为了激励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各院(系)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同层次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评选,但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纪现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含以前年度受处分,而未解除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4)学习成绩优异,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参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成绩均在80分以上,总成绩排同年级同专业前10%以内

   5)参评学年内事假不超过3天,病假不超过5天;

   6)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同学可优先考虑;

   7)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某方面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评定条件参评,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各院(系)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同层次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评选,但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内无违纪现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含以前年度受处分,而未解除的);

   3)诚实守信、自强不息、爱护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4)学习成绩优异,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参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平均分在75分以上且无补考科目;

   5)参评学年内事假不超过3天,病假不超过5天;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进入学校贫困生数据库。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问题,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好评;

   4)参评年度本人综合测评在本班前50%以内(一年级新生除外);

   5)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原则上无补考科目

   6)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并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进入学校贫困生数据库。

国家助学金评定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九条 申请学校奖助学金的条件

1.申请长沙医学院助学奖学金的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好评;

   4)学习成绩优异,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参评学年所修各门课程平均分在70分以上且无补考科目;

   5)参评学年内无任何处分(含以前年度受处分,而未解除的);参评学年内事假不超过3天,病假不超过5天;

   6)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或在某方面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评定条件参评,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

2.申请学单项奖学金的条件:在各种评比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争得荣誉的学生

3.申请企业奖学金的条件:按照相关校企合作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定办法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长沙医学院助学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生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各级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

   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奖助学金名额进行分配并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向各院(系)下达奖助学金名额。

   2)学生本人根据各类奖助学金评审要求提交申请。

   3)各班成立由由辅导员、班委会全体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各班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名额下达至各班后,各班召开专题班会民主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公示,公示3日后名单由辅导员、班委会全体成员和学生代表签名确认报各院(系)。

   4)各院(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院(系)评审小组对本院名单进行逐一审核并公示,公示3日后的推荐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对各系上报的获奖学生进行评选基本条件和学年课程成绩审核,审核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

   6)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全校参评学生进行初步讨论,讨论后分组至各班调查了解情况,调查后再次召开会议确定名单。

   7)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的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凡经举查实有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予以取消资格,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统筹分配后补报。

   8)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奖助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2.学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根据学生获奖情况由务会决定授予相应奖励。

3.企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根据校企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长沙医学院助学奖学金均通过办理银行储蓄卡形式发放。具体程序是:

1.根据最终获奖学生名单由财务处统一办理并发放银行卡。

2.各班派专人负责签字领取储蓄卡及《奖、助学金发放领取确认表》,并对储蓄卡进行姓名标注。

3.学生凭身份证领取储蓄卡并签名。

4.发放完毕后各院(系)将确认表统一上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从学生享受的奖、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可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可暂停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1.违法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2.提前结束学业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在评审过程中有拉关系、走后门、弄虚作假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6.劳动观念差,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第十五条  成立以主管副院长任主任,纪委、督导、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各院(系)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校奖助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下设奖助学金评定办公室和奖助学金督查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院长(系主任)或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或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小组,各院制定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学金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奖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奖助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操行考核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条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奖助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坚决杜绝平均主义,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开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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