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签署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在我省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为做好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我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本办法所指湖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是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了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 学校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为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和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落实组织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持信息共享。
(3)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六条 学校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与要求。
第七条 学校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八条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意识。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五年制大专学生)。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
(6)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或应取消其贷款申请资格:
(1)家庭经济不困难的学生;
(2)身份证(户口本)与学生证在校期间姓名不相符的(包括同音不同字等情况);
(3)多门考试不合格或达不到相应学分,明显不能毕业者;
(4)申请到贷款,但没有按时缴纳学费的;
(5)在校期间有不诚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6)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曾受到过学校处分的;
(7)有其它特殊情况,经所在院(系)研究不予受理贷款申请的。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2.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对助学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3.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身份证或户口本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庭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学生贷款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三级证明。
4.各院(系)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和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和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格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三条 学校接收到贷款后,通知学生本人并直接抵扣学生学费。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所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负责贴息,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本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国家开发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学校预算。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有关通知,将应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回收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必须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学校各相关部门未征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作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院(系)要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院(系)要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监督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四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五条 毕业学生要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国家开发银行定时扣款。国家开发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 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及时对本校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贷款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湖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机制,对各院(系)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长沙医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