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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规程》的通知
2016-06-23 12:06:44 来源:长沙医学院-校务公开网 点击量:685

 

 

 

 

 长医党〔201616                                             签发人:戴爱国

 

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党的基层组织

工作规程》的通知

 

 

二级单位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长沙医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

 

 

 

                             中共长沙医学院委员会

                                                                                   2016623


 

长沙医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校各级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中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条  我校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定和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建设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附属医院设立二级党委,下设党支部。各党委工作部门、机关处室、群团组织、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分别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设立临时党支部,由校党委领导。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二级党委委员7人,其中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人或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教职工党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设7个委员,分别是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律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生活委员。教职工党员人数在20以下的设5个委员,分别是书记、副书记、组织纪律委员、宣传统战委员、生活委员。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教职工正式党员10人以下设书记、组织纪律委员、宣传统战委员;10人以上设书记、副书记、组织纪律委员、宣传统战委员、生活委员。学生正式党员20人以下设书记、副书记、组织纪律委员、宣传统战委员、生活委员;20人以上,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纪律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生活委员。学生党支部书记由教师担任,副书记由学生担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委每届任期35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3年。

二级单位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出的委员会成员要报校党委批准。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总支书记、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党总支审核同意,报校党委批准。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党总支审核,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校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挑选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党务工作经验,能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一般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符合条件的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任书记或副书记,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

党支部委员应由热心党务工作、党性强、作风好的正式党员担任。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支部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一般实行“一岗双职”,一般由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政组织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要积极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宣传、执行上级党政组织和本组织的决定,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师生努力完成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任务。

坚持把保证监督作用贯彻到院系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全过程。定期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书记、副书记参加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参与讨论本单位教学和科研的年度计划、专业设置、专业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考核与职务评聘、科技开发、经费预决算、人员配备、教职工进修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书记和单位行政负责人要经常沟通思想,互通情况,团结协作。在重要问题上若发生意见分歧,应及时协商解决。

(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校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和落实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不断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党员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党员管理的各项制度,定期检查和通报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围绕教学、科研和医疗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党建活动;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检查和监督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经常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查处党员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的纪律。

领导和指导党支部建设和工作。做好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工作,并加强对党支部委员的教育、培养和管理。定期分析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工作情况,根据教工、学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开展工作。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核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订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分层次教育,切实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工作,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积极慎重地做好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组织本院系师生坚持平均每周至少一小时的政治学习制度,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先进教育理念,立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

紧密结合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教师的表率作用。

切实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好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育、培养、管理和指导工作,引导和组织全体教师做好管教管导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经常了解、关心师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向校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五)做好干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加强本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向校董事会、校务会和校党委提出本单位领导班子配备的建议,并协助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工作。

协同学校做好本单位副科级党政干部的选拔、考察和配备工作。

协同学校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

参与讨论本单位教职工的培养进修工作;做好本单位教职工选派出国、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工作。

(六)领导和指导本单位分工会、团总支、学生分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特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方针政策,经常召开有代表性的党外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八)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九)承担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讨论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育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进步。

(二)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主要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开展本单位中心组学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

成立分党校,不断加强对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及全体师生的培训工作和培养教育。

(二)集体领导制度

1、坚持民主集中制,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工的工作。

3、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权威性。

(三)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1、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深入师生,加强调查研究,经常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

3、建立和落实服务群众的工作机制,主动热情为师生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

4、定期听取分工会、团总支、学生分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民主人士对本单位党的工作及建制范围行政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四)民主生活会制度

 1、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经校党委同意。

2、副处级或以上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除参加所在党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3、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报告校党委,通知与会人员。委员要认真做好学习有关文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开展谈心活动、撰写党性分析材料等环节的工作。

4、民主生活会要努力提高质量,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订委员会整改方案和副处级或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整改措施,每次重点解决若干个实际问题。

5、民主生活会要确定专人记录,并备专门的记录簿。会后应及时将民主生活会有关材料报送校党委,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五)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会议制度

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本组织的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本组织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六)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1、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讨论或决定本单位党政工作重要问题的基本形式。

2、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参加党政领导联席会,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所议事项的性质,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3会议主持人要归纳集中讨论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并在充分征求会议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若书记与院长(主任)意见分歧,或多数成员有异议时,应当暂缓决定,进一步交换意见,下次再议;也可将分歧意见向校务会、校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党支部基本工作制度。

(一) 支委会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于涉及党的方针政策的大事和党支部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利益等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必须集体讨论的问题都须提交支委会集体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书记要发扬民主,善于集中委员的意见,不得擅自决定重要问题。委员要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完成任务。

() “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在支部范围内享有最高的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2)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随时召开。

3)支部党员大会主要承担以下任务: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对支委会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选举、增补、撤换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讨论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查党费收支情况;审查和鉴定党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处理、处分;听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通报;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2、党支部委员会议

1)党支部委员会在支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支部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支部党员大会做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

2)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随时召开。

3)党支部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讨论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措施;分析研究建制范围党员和师生的思想状况,围绕育人中心,讨论制订并贯彻落实思想教育措施;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初步意见;讨论安排支部工作、活动。

3、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分析群众的思想情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如何开展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若无设立党小组,以上活动内容由党支部组织,支部党员大会频次相应增加。

4、党课

1)党课教育每季度一次,可由校党委、党总支和支委会组织。

2)党课的主要内容:围绕保持党员先进性主题,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等基本知识教育,进行优良传统、基本国情、形势政策等教育,促进党员加强党性修养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党支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教育,所在支部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三)组织生活会制度

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季度要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会上,党员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会一般由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主持,并有专人记录。

(四)请示、报告工作制度

 支委会每学期至少要向党总支报告一次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每年底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支部委员会改选时,支部书记应向支部党员大会作本届支委会工作报告。

(五)发展党员工作制度(详见校党委《中共长沙医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程序》)。

(六)党员目标管理责任制

通过责任目标的制定、实施、考评,增强党员组织观念,提高党员素质,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七)联系群众制度

党支部要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个别访谈等多种形式,加强调查研究,主动热情地为师生员工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密切党群关系。每个支委、党员都要有相对固定的联系点或联系对象。

实行党员思想工作责任制是学校党组织联系群众的重要措施。党员思想工作责任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基本作用是:交流思想,增进共识,发挥互相促进作用;针对实际,解惑释疑,发挥启发引导作用;关心疾苦,热情帮助,发挥排忧解难作用;了解情况和意见,及时向组织反映,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八)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党支部(或党小组)每年组织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并有专人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6623日起施行。20101027日中共长沙医学院委员会印发的《长沙医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工作规程(试行)》(长医党〔20103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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