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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医学院学生安全教育 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  2018-09-19 09:00:37 浏览次数 :  292

各相关处(室)、院(系、部),衡阳校区:

现将《长沙医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大家遵照执行。

 

 

长沙医学院

2018913


长沙医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和顺利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全体学生应自觉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教育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保卫处牵头,各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大学生的特点,从入学到毕业,通过安全教育课程、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进行,特别在入学教育期间、节假日前、见习实习期间、毕业前等重要时间段,应适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并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法制意识、人身与财产、消防安全、网络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毒品预防、防溺水、防性侵等方面的教育,使之常态化、制度化。

第六条  全校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开展安全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教育学生珍爱自己的生命。

第七条  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增加学生对网贷风险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对不良网贷的甄别抵制能力,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对学生的侵害。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五观”、“五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教育、法制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反分裂反渗透教育,科学运用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与就业工作处、保卫处、后勤处、教务处、资产处、网络中心、附属医院共同组成。各院(系)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防范,分工合作,积极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论向学校哪个部门求助,该部门都必须予以接待,采取必要的措施,同时与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联系、及时沟通情况,移交并积极协助负责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实习和生活及各项活动中,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在学生会设立学生安全组织,在保卫处、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团委等部门的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作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管理规定:

1.严禁在公寓内使用蜡烛、汽化炉、煤油炉、酒精炉、电热毯等器具,禁止在宿舍内生火煮食。

2.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3.学生应遵照作息时间、按时就寝,不得在规定时间内晚归或不归。

4.妥善保管财物,防止被盗。

5.不准在校园内饲养宠物。

6.不准在学生公寓和公共场所吸烟和燃烧物品。

7.严禁在寝室内搓麻将及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8. 严禁翻越校园围墙或棚栏。

9.未经学校同意,在校生不得在外租住房屋,不准在学生公寓留宿外来人员,不准留宿异性,违者按校纪校规进行严肃处理。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有事离开学校或实习医院,必须请假,不得代请假。在假期及办理离校手续(请假、休学、退学)后,应注意自身交全,旅行途中应乘坐正规运输公司的交通工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联系交通工具运输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活动,须经辅导员、院(系)学工办同意,报学生与就业工作处批准备案,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违规组织活动,发生事故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应注意食品卫生和饮食安全,不到无证经营和不卫生的摊点就餐,不吃腐烂、变质和不卫生的食物。

第十七条  学生不准到社会上不良场所聚会,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准违法示威游行、聚众闹事。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和存放危险物品,如炸药、管制刀具等,一经发现将依法没收,并按纪律处分条例及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严禁观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严禁出版非法刊物;严禁吸毒、赌博和变相赌博。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的相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不良信息,不沉溺于手机娱乐、网吧和电子游戏厅。

第二十条  学生不准到危险地带游玩,严禁私自下江、下河、下水库或水塘游冰和洗澡。

第二十一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与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主动寻求帮助,克服各种心理障碍,不应采取自伤、自残等过激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或由其亲属负责领回。学生及亲属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注意勤工助学和志愿服务中的自我防卫工作。由学校推荐的勤工助学或志愿服务活动,学生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外出勤工助学一定要报告辅导员及院(系)并定期汇报相关安全情况,注意提高警楊,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不得从事高空、有毒、有害等明显危险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实习手册和实习医院的规定进行实习操作。未经实习带教老师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医疗行为。

第二十七条  自行联系医院实习的学生应办理有关手续,且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家长和学生自行负责制,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院(系)、辅导员、学生干部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并定期开展校园不良网贷的摸底排查。对于不良网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情况,应配合公安机关合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保障校园安全。

第二十九条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深入开展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工作,杜绝校园内任何形式的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

第三十条  高度关注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思想行为动态,坚决抵制“三股势力”和各类错误思想对我校学生的渗透影响,认真做好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疏导工作,自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在此基础上促进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交融。

                第四章 安全责任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保卫处和学生与就业工作处报告,并保护现场。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学校应在1天内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保卫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以求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应本着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遵循法规、妥善处理的原则。

1.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安全问题或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2.学生末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寻找,并通知学生家长。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学生在假期和在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4.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5.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合法权益的;学生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及宿舍消防安全、卫生管理规定的;不经申请或未获批准擅自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或非法传销等违法活动的,学校视学生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或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师或者工作人员因忽视安全工作、管理不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退学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子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回其原户籍或监护人所在地,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酬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费有关规定处理,负责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七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十八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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