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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 :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  2021-03-18 10:31:27 浏览次数 :  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长沙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湘教发〔2019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长沙医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序组织学生开展的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生与就业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财务、保卫、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工作,财务处负责勤工助学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和监管工作,保卫处负责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勤工助学力量。加强勤工助学政策宣传,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及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九条 组织用人单位对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生与就业工作处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奋斗精神,充分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效。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十二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学校各行政部门及学院需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岗申请,填写《长沙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设岗。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设岗的单位方有资格签批志愿服务时间,否则志愿服务时间不予认可。

(二)凡发生岗位变动、人员调整,岗位指导老师应提前5天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假期各部门若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应于学期结束前三周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组织学生竞聘上岗。

(四)勤工助学活动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岗位有特殊技能要求,可适当安排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

(五)安排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申请及聘用

第十三条 学生根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择岗申请,填写《长沙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2),并附上相关材料,交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登记备案,学生按要求到指定岗位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六条 其它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及节假日临时值班等岗位需招聘学生,手续可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倡导公开竞聘,坚持择优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原则。

第六章  报酬发放

第十八条 根据考核记录,用人部门于当月底或次月初提交当月学生勤工助学报酬表,并打印书面《长沙医学院勤工助学学生报酬信息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各岗位的考勤考核情况,核算并编制全校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校财务处将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对用人部门进行抽查,如发现假报、虚报岗位,将减少次月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 学生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工单位协议外的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有权拒绝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有权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

二十一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维护学校和自身的声誉。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用人单位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及协议的;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三)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八章  劳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生与就业工作处、保卫处协助用人单位、部门及个人处理。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及教学秩序相矛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因非工作原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与用工单位、部门发生矛盾,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

第九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沙医学院学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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