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7-06 09:30 25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各院(系)、相关处(室)、衡阳校区: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指导及兄弟省区的大力支持下,内地高校长期以来为新疆培养了大批高层次少数民族人才,为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为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立新疆少数民族贫困生资助经费。为保证我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的公平、公开、公正,特制定本方案。 一、 评审机构 设立长沙医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何建军 副组长:刘清国、黄卫华、贺光明、袁宪宇、邹华及各院(系)学工负责人。 成 员:帕祖拉、张文梅、各院(系)学工办主任、副主任 二、 评选范围 1.长沙医学院在校在籍的全日制新疆籍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2.有关企、事业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学生中的困难学生资助问题, 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负责解决,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3.新疆籍少数民族留级生当年不享受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 4.新疆籍少数民族免费医学生不享受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 三、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坚决抵制“三非”(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不信仰宗教,不传播宗教思想,不散布宗教言论,不穿戴宗教服饰,不从事宗教活动; 2.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等违纪违规行为,无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含以前年度受处分而未撤销的); 3.考试作弊,恶意缺考者不能享受困难补助; 4.诚实守信,自强不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道德品质优秀,能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5.学习认真刻苦,成绩良好,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参评学年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上。原则上无不及格科目。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消费现象。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回报学校,回报社会。 四、经费使用 所拨经费的95%用于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直接补贴,5%由学校统筹使用,用于清真食堂的改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节日活动、新疆少数民族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等支出。 五、评审办法与评审程序 1.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评审时,根据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实际困难程度以及学习成绩和日常行为表现,分一、二、三等进行评审,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可申请获得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 4.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划拨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的通知》文件精神,对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名额进行分配并报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各院系下达助学金名额。 (2)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本人根据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 评审要求提出申请。 (3)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委会全体成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议小组,各班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班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定工作。名额下达至各班后,各班召开专题班会民主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在班级公示,公示3日后,名单由辅导员、班委会全体成员和学生代表签名确认报各院(系)。 (4)各院(系)成立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小组,院 (系)评审小组对本院系名单进行逐一审核并公示,公示3日后,将推荐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的获资助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基本条件和每学年第一学期各科成绩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 (6)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全院参评的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初步讨论,讨论后分组至各班调查了解情况,调查后再次召开会议确定名单。 (7)经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凡经举报查实有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予以取消资格,由此而产生的空虚名额由学院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分配后补报。 (8)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中心将名单报至学院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名单和等级统一发放。 六、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新疆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助学金由院财务处按学生资助中心报送的名单及等级统一打入获资助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建设银行储蓄卡内。 学院财务处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暂停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的发放或追回已发放的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1.违法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者; 2.提前结束学业者; 3.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4.在评审过程中有拉关系、走后门、弄虚作假者; 5.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6.劳动观念差,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学生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院文件精神,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上进行,如有徇私舞弊或借机向学生索要财物者,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给予全校通报、降薪、降级,直至开除处理。 监督部门及监督电话,校纪委:邹春花,88498519;13787248800,督导室:邹华:88498011、15084773233。
长沙医学院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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